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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征稽违章处罚标准《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
| 来源:阳泉市交通局信息组|作者:未知|20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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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缴纳养路费手续的,除责令限期办理缴纳养路费手续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款1%的滞纳金;限期内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免征的车辆,逾期不领取免费凭证的,从转让之日起,每日加收5元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无牌照并无养路费票证和报停封存后擅自行使的,除责令限期缴纳欠缴费款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款1%的滞纳金,限期内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报停后挂重复牌照行使的,没收重复牌照,责令限期缴纳欠缴费款,从报停止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款1%的滞纳金;限期内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互换牌照或涂入、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逃缴养路费的,责令其补缴全部欠缴费款,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款的1%的滞纳金,并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新车上户、车辆过户、转籍、改型、报废,不按规定时间到交通规费稽查机构办理养路费变更手续的,按本规定的二十八条处理。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核或没有养路费审核证行使的车辆,按每吨每月处以10元罚款,并限期到车籍所在地交通征稽机构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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