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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交通局2008年法制工作安排

 

来源:阳泉市交通局

各县(区)交通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交工作任务,扎实推进依法治交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交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2008年法制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交通为目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治交的法制环境;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提高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职能转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强化机构建设,夯实法制工作基础,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市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安排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治交的法制环境。
  1、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提高普法依法治理的组织指导水平。要将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承办部门具体抓,系统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按照省、市、局下发的“五五”普法规划的工作步骤和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并将普法经费落实到位,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依法治理领导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普法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领导组会议和依法治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推动普法和依法治交工作健康发展。
  2、以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加强法制培训教育。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大力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党组(党委、总支、支部)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完善法律知识年度考核制度,把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推进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规范化。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公务员、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公务员、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3、以交通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依托行业优势,以交通法律法规以及对交通行业影响比较大的其它重要法律法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的安排,组织开展“一学三讲”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以案释法、法制漫画、文艺作品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扎实开展以“文化奥运、法制同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为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加大对交通法律法规宣传的深度、广度,推进交通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交通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依法治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进一步加强法制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法制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制信息网络、信息管理和信息工作奖惩制度,紧紧围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及时报送有部门特色的信息,为各级各部门及时了解交通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具体要求为:县(区)交通局和局属执法单位每年至少上报8期,其它单位至少上报4期。局依法治交办定期将各单位上报法制信息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本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1、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要落实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制度。凡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都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决策不当。要建立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的制度,建立及时完善决策和纠正决策偏差的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减少失误和损失。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2、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要用制度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督察制等执法“四制”。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对行政执法环节的步骤、时限和文书使用等方面,要细化程序规定,明确具体要求,严格遵照执行。对影响大和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做出决定。要全面履行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要增强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的偏差,维护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3、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要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确保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各级、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以及有关要求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凡未经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发布的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4、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针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罚款幅度等内容,制定细化和量化的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以政府名义公布执行,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5、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不断整合执法力量,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6、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现有有效交通规章目录的公告》,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把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示。
  7、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在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切实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8、精心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阳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加强案卷管理。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工作,对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市局和县区交通局要对所属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随机抽查和评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并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将评查结果汇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总分。促进执法案卷管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9、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按时限、要求和规定的文书格式将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备案机关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事后监督。二是要积极推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备案办法和具体工作程序,加大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督。
  10、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细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重视发挥法制监督在日常监督和普遍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和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要结合实际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和案件转送等制度,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11、重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完善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曝光,并督促有关机关认真调查,依法查处。对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2、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阳泉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2008年市直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考核指标》及交通部下发的《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交通专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自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市局和县区交通局要对所属执法单位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忌语》和《禁令》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6月下旬准备接受交通部、省交通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底接受市政府法治工作检查。
  (三)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提高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能力。
  1、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交通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按照“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积极受理、公正处理交通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实施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县区交通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组织开展交通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认真贯彻学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举办和参加省市组织的行政复议培训班,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职能转变。
  1、深入推行政企分开,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一轮政企改革的整体部署,加快局属企业的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科学协调、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创“诚信守法企业”,走出依法治企的新路子。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大厅建设,积极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加快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步伐,全面落实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积极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3、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重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实现调控和监管职能,着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大力优化以法治环境为主的政务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抓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依法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
  1、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个方面,积极倡导为民执法理念,培育严格执法精神,注意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理论思维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协商处理问题的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以及工作中的创新能力。
  2、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习档案,制定学习计划,确定重点学习内容,结合单位的各项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并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3、严格实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确保未取得或已被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在执法队伍中建立考任制度。新进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录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执法队伍。拟提拔的执法人员试行晋升考试。通过实行考任制度,限制素质相对低的人员进入交通执法队伍,增强现有执法人员的动力和压力,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全面推行考核机制,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或在执法中有较大违法行为者,一律取消执法资格。
  4、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的工作安排,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深入开展“文明执法”主题活动,重点解决粗暴执法、随意执法等群众特别关注的问题,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五)强化机构建设,夯实法制工作基础。
  一是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强化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县区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必须设置和明确专门的法制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要适应。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对 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自觉加强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习,不断更新知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努力钻研业务,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创造条件,建立完善法制工作人员管理的激励机制和奖惩考核制度,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有关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涉及法律事务工作的决策时,要主动吸纳法制机构的人员参与研讨。此外,还要建立和推广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建立的要坚持完善有关制度,逐步扩大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范围和领域,一些重要合同的签订、重大行政处罚的做出,一定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具备条件的单位逐步建立长期、固定的法律顾问机构。


                         二○○八年五月八日